1结论 | / |
1.1 土壤自行监测 结论 | 本项目地块内共布设 8 个土壤采样点,共采集 10 份土壤样品(含 1 份地块内现场平行样)。土壤样品进行 pH、水分、GB36600-2018 的 45 个基本项、氰化物、石油烃(C10-C40)、丙酮、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、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、苯二甲酸(2-乙基己基)酯的测定。检测结果显示: 本次自行监测地块内采集的 9 个土壤样品中,铜、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汞、六 价铬、氰化物有被检出,检出值均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污染物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相应风险筛选值及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》(HJ25.3-2019)中推荐模型的公式推导得到的风险控制值。 |
1.2 地下水自行监测 结论 | 本地块内共布设 4 个地下水井,地块外共布设 1 个地下水对照井,现场调查过程中实际共采集 5 份地下水样品(其中包含 1 份现场平行样)。地下水样品进行色、嗅和味、浑浊度、肉眼可见物、pH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、硫酸盐、氯化物、铁、锰、铜、锌、铝、挥发性酚类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、耗氧量、氨氮、硫化物、钠、亚硝酸盐、硝酸盐、氰化物、氟化物、碘化物、汞、砷、硒、镉、六价铬、铅、镍、钴、锑、铊、铍、钼、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、苯、甲苯、石油烃(C10-C40)、乙苯、二甲苯、氯苯、1,1-二氯乙烯、1,2-二氯乙烯、二氯甲烷、二氯乙烷、1,1,1- 三氯乙烷、1,1,2-三氯乙烷、1,2-二氯丙烷、三氯乙烯、四氯乙 烯、三溴甲烷、氯乙烯、苯乙烯、邻二氯苯、对二氯苯、三氯苯(总量)、2,4-二硝基甲苯、2,6-二硝基甲苯、2,4,6-三氯酚、蒽、荧蒽、苯并[b]荧蒽、苯并[a]芘、萘、多氯联苯(总量)、苯胺类、甲醛、丙酮、苯并[a]芘、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、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、苯二甲酸(2-乙基己基)酯的测定。检测结果显示: 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 5 个地下水样品所测 pH、碘化物、耗氧量、挥发酚、氨氮、铁、锰、浊度和肉眼可见物的检测结果部分超过了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III 类标准限值,其中,碘化物、挥发酚、氨氮的检测结果部分超过了 IV 类标准限值;其余检测项目的检出值均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中 III 类标准限值、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》(HJ 25.3-2019)推导的计算值和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4287-2012)的限值。地块地下水对照点采集的地下水样品锰、浊度、氨氮的检出值超过了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中 III 类标准限值,铊超过了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中 IV 类标准限值,其余检出指标无明显的差异。 |
2建议 | 由于佛山市高明同德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内地下水 pH、碘化物、耗氧量、挥发酚、氨氮、铁、锰、浊度和肉眼可见物的检测结果部分超过了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III 类标准限值,其中,碘化物、挥发酚、氨氮的检测结果部分超过了 IV 类标准限值,生产过程中严禁对地块内地下水进行开采利用;若地块内地下水后期进行开发利用,本地块地下水不可作为饮用水源或者是人体直接接触水源,杜绝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。 企业历史监测结果存在土壤和地下水超标的情况,建议仍将企业作为重点管理对象,持续监测地块土壤和地下水;参照隐患排查建议进行整改,移除或清理污染源,或采用隔离、阻断的方法控制污染扩散。 |